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作業(地方稅)
- 1 個資聲明
- 2 E-mail驗證
- 3 資料填寫
- 4 預覽確認
- 5 案件送出成功
注意事項
- 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限屆滿之日前,填具本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不能於規定之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規定,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提出申請)。
- 延期繳納之期限或分期繳納之期數:
- 延期:1至12個月。
- 分期:2至36期,每期以1個月計算。
- 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應納稅捐,不得以同一事由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以不同事由就未繳清之餘額再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者,前次採延期繳納者,當次以核准延期繳納為限,前次採分期繳納者,當次以核准分期繳納為限;前後次延期期限或前後次分期期數合計期間,不得逾3年。
- 納稅義務人對分期繳納之任何1期應繳稅款,未如期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納稅義務人倘選擇以委託取款轉帳或信用卡繳納稅款者,無法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款。
註:必填欄位, 不能為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