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自己的名字
臺灣原住民族傳統命名方式,各族均有不同的文化規範:「名字」的選取,自有不同族群的「襲名」傳統或「創名」原則,而代表宗族的「氏族名」或「家屋名」概念,也有其延續性或變動性的制度差異。然而臺灣從鄭氏與清領時期開始,漢人統治者將「普賜漢姓」視為文化與治權的延伸;日本殖民後,也藉皇民化運動迫使族人改取日名;戰後,原住民族更在同化政策的大旗下,被全面性地強制使用漢名。直到 1980 年代隨著原運爭取,族群權利逐漸受到重視,相關政策與法令的修正,讓原住民族得以依傳統文化選擇使用自己的名字。
成為文化與治權延伸
(漢化)
迫使原住民改取日名
(皇民化)
全面性強制使用漢名
(平地化、現代化)
相關政策與法令修正
原住民族得以找回自己的名字
立法院 1995 年完成《姓名條例》修正,自此原住民族人可依文化慣俗申請回復其傳統姓名。但在第 2 條中仍載明應以漢字註記,也就是僅能以漢字音譯族名,然而,這往往無法精準拼出原住民族名的發音。因此,2001 年,立法院再次修正《姓名條例》,第 4
條中載明原住民傳統名字得以羅馬拼音並列登記;2003年,再修訂增加使用漢人姓名亦可並列傳統名字拼音;2024年5月立法院三讀通過,原住民族可使用原住民族文字單列名字,不必侷限於中文姓名,原住民族傳統姓名得單列原住民族文字方式,可精準呈現名字的發音,提升文化認同,並有助於傳承各族的命名文化與制度。
現今原住民族人回復登記使用傳統名字,可以有下列四種形式選擇:
「瓦歷斯‧ 貝林」
「夷將‧拔路兒 Icyang Parod」
「孫大川 Paelabang Danapan」
「Ripus Selaulauz」
*原住民族文字:原住民族語言書寫系統,是一種以羅馬字母書寫台灣語言的文字,為臺灣原住民族各族語言之法定書寫系統,使用拉丁字母。
2014 年國立政治大學原住民族研究中心編著《原住民族人名譜》,完整蒐集 16 族傳統名字,其中九成以上的人名,皆可適用於各族襲名的名字選擇。在經過反覆增補與審定之後,可以作為族人取名參考,也可提供戶政單位作為登記族名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