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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專利法將專利類型區分為發明、新型及設計三種。由於專利制度不採創作保護主義,創作人欲受到專利權保護,必須依照創作內容,選擇適當的專利種類,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申請,並經過審查符合規定後,始能取得專利權。(專2)
申請專利及辦理其他有關專利事項,例如:申請分割、申請改請、專利權讓與、提起舉發等等,必須符合一定之程序要件,始能受理。本章規範內容包括文件要求、送件方式、受理、撤回、拋棄等程序面之審查作業,以為專利專責機關業務處理之準據。
1.文件要求
1.1文件
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所需文件,包括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摘要、指定代表圖、委任證明文件、主張優惠期證明文件、國際優先權證明文件、生物材料寄存證明文件、舉發理由及證據、專利權異動之證明文件等等,各項申請應備之文件及撰寫方式,參照各相關章節規定。
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之文件,應用中文;證明文件為外文者,專利專責機關認有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檢附中文譯本或節譯本。(專施3.II)
依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所定應檢附之證明文件,應以原本或正本為之。若未檢送原本或正本而以影本代之者,應由當事人釋明與原本或正本相同。但優先權證明文件須為正本,申請人在法定期間內如僅檢送優先權證明文件首頁影本,將通知限期補正與影本為同一文件之正本,屆期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齊備者,視為未主張優先權。惟優先權證明文件正本已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者,得以載明正本所依附案號之影本代之。
證明與釋明,均係當事人提出證據使專利專責機關得生心證之行為。所謂釋明,指提出可供即時調查並可使專利專責機關信其大概如此之證據,不可解為敘明或說明之意。惟實務上多已接受以切結方式代之,例如:切結保證影本與原本或正本相同。證明則指提出使專利專責機關信其確係如此之證據。例如:文書影本依公證法規定經公證或認證。如當事人釋明或證明之結果,不能使專利專責機關產生相當之心證時,仍得通知當事人補送證明文件之原本或正本以供查核。
1.2文件之簽署
申請文件之簽署,係申請人於文書簽名或蓋章(下稱簽章),以為憑信。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應由申請人於申請書簽章,如委任代理人者,得僅由代理人簽章。至送達代收人僅有代申請人收受專利相關文件之權限,申請書上仍應由申請人簽章。未於申請書簽章者,將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專利申請案或其申請辦理之專利事項將不予受理。
1.2.1申請人為自然
依民法規定,自然人區分為有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及無行為能力人。依民法規定有行為能力之自然人,始有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行政程序行為。因此,申請人為有行為能力人者,申請書應由本人簽章;申請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者,申請書應加列其法定代理人並簽章。申請人委任代理人申請專利者,其委任書上之簽章亦同。
申請人蓋章不得使用職銜章,例如「OO公司董事長之章」,此因職銜章僅能代表某自然人於公司或單位中之職務或職稱,屬於執行業務時辨別身分之用,若使用於專利申請文件之簽章,無法確認申請人之人格專屬性。
1.2.2申請人為法人
申請人為法人時,因法人無法自為簽章行為,故本國法人應由其代表人或有權簽章之人為之,並應加蓋法人印章;外國法人得僅由其代表人或有權簽章之人為之。如由有權簽章之人為之時,須提出法人授權證明文件或由其聲明表示其係屬執行職務,具有代表法人為該簽章行為之權限。所謂有權簽章之人,例如:經理人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而有權聲明之人包括簽章本人、申請人之代表人或申請人之代理人。
申請人為政府機關時,應蓋政府機關印信,並由機關首長簽名或蓋章。例如:「OO部OO局」申請專利時,申請人欄位應填載「OO部OO局」,並蓋印信;代表人欄位則應填載局長姓名「○○○」,並簽名或蓋首長私章、職名章、職銜章。申請人如係學校或財團法人者,其代表人之簽章可比照政府機關辦理。
申請人為公司組織,其代表人為另一公司組織時,例如:甲公司之代表人為乙公司,則專利申請書上之代表人欄須載明乙公司並蓋乙公司之印章。
- 發布日期 : 113-07-01
- 更新日期 : 113-07-01
- 發布單位 : 專利行政企劃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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