節點標題
申請資格
為建立政府資訊公開制度,便利人民共享及公平利用政府資訊,保障人民知的權利,增進人民對公共事務之瞭解、信賴及監督,並促進民主參與,特制定政府資訊公開法。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 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 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 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 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 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 預算及決算書。
- 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 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 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 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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