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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長與民有約

  • 1

    個資聲明

  • 2

    資料填寫

  • 3

    確認信提醒

  • 4

    案件送出成功

對於申請人所登錄之個人資料,本處僅用於與民有約申請案件連絡及統計分析使用,除非取得您的同意或其他法令之特別規定,本網站絕不會將您的個人資料揭露於第三人或使用於蒐集目的以外之其他用途。

  1. 會見內容:
    • 對地方稅稽徵業務、法令規章及各項行政措施有具體興革建議者。
    • 對本處處理業務,認有偏失或不公者。
    • 對本處承辦人員服務態度認有偏失者。
    • 與本處業務有關之其他事項。
    •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業務承辦單位簽奉 處長核定後,得不予安排會見,惟仍應由業務承辦單位回復或通知申請人其原由:
      1. 同一事由業申請會見處長,經適當處理並明確答覆後,未提出新事證,而繼續申請會見者。
      2. 同一事由業申請會見上級機關首長,經適當處理並明確答覆,而申請人未提出新事證者。
      3. 已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或請求國家賠償而尚未裁決者。
      4. 經判決或決定確定或完成特定法定程序者。
  2. 會見時間:每月第二、四週星期三上午九時三十分至十二時。
  3. 會見地點:本處協談室。
  4. 申請會見方式:以書面、電話、傳真、線上預約或親自向本處企劃服務科提出申請,申請書內容須載明申請人真實姓名、性別、年齡、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及聯絡電話,並敘明具體事實。
    電話: 8952-8200。
    傳真: 8952-8127。
  5. 會見申請書表:申請書表下載 | 處長與民有約實施要點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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