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廣全國門牌地址定位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
提供各界無償使用,另為維護本項服務之品質,爰訂定本使用規定。
二、服務項目包含如下:1.內政部全國門牌地址定位服務–v3.0版。
(採API KEY及登錄IP/Domain控管)
三、申請對象資格以下列學校及機關(構)為限:
1.各級政府機關。
2.公營事業機構或公法人。
3.公私立高中(職)及大專院校。
4.中華民國合法註冊之民間事業機構,且不含中國及港澳資金。
5.中華民國合法註冊之其他法人團體,且不含中國及港澳資金。
四、申請本服務之程序如下
1.會員註冊。
2.服務申請。
五、會員註冊程序如下
1.申請對象於TGOS平台網站(http://www.tgos.tw)線上填寫會員基本資料。
2.填寫完成後,系統將自動寄送認證信至申請者電子信箱,即完成會員註冊程序。
六、服務申請程序如下
1.依個案申請方式登入TGOS平台網站後,於線上填列申請服務項目及應用系統基本內容。
2.列印服務申請表及同意書。
3.檢具前項服務申請表及同意書,以公文函送內政部資訊中心提出申請。
七、服務使用限制說明
1.不可移作申請目的以外使用。
2.不提供中華民國地區以外IP/Domain介接使用。
3.不得以附加或改良資料為理由,自行重製拷貝或交付轉供第三人使用。
4.會員使用本服務之登錄帳號及密碼 不得轉供第三人使用。
5.會員使用本服務時,非經授權不得於短時間內連續進行大量地址比對查詢。
6.本部得記錄會員使用本服務之查詢紀錄。會員如發現會員使用本服務之登錄帳號或密碼有遭盜用之虞時
(如:異常大量查詢狀態),應通知本部暫停服務,並協助該會員更換密碼或IP後,重新啟用系統服務。
7.違反前述規定者,由本部確認無誤後,將立即終止該會員所有系統服務,且自終止服務當日起算
十二個月內,不再受理該單位任何服務申請。
8.本服務之資料係提供專案公務使用,不得對外轉載、複製、流通或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等規定,
若有違反之情事導致任何民眾或機關權益受損者,由服務使用機關附一切法律責任。
9.本服務之資料內容是否正確及完整,本機關不負擔保之責。使用者如因使用本公開資料而受有損害或損失,
或因此致第三人遭受損害或損失而遭求償者,各業務主管機關不負任何賠償或補償之責。
八、互惠原則說明
1.為推廣使用本服務,會員介接本服務之系統需加入本服務之相關圖示及網站連結,讓使用者了解該服務由本部提供並可由此取得詳盡資訊。
2.會員介接本服務之系統,如屬會員制之系統,需無償提供本部同仁(特殊系統除外)登入檢視該系統,以確保本服務之相關上述訊息可被正確瀏覽及檢視。
同意上述條款,請打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