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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公共圖書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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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蒐集同意書

OO縣政府文化處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辦理推廣活動報名業務之需求,必需取得您的個人資料,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於蒐集您的個人資料時需進行法定告知義務,請先閱讀以下同意書。

  1. 蒐集之目的:本館為辦理各項推廣活動等業務,需蒐集您的個人資料以便聯繫及通知,其目的依據法務部頒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為:146圖書館、出版品管理
  2. 個人資料之類別:本館因執行業務蒐集您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服務單位、職稱、連絡電話、電子郵件地址等,其類別依據法務部頒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為C001辨識個人者、C011個人描述、C061現行之受僱情形。
  3.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 (1)利用期間:自本次活動報名起至蒐集目的消失為止。
    • (2)個人資料利用地區:中華民國地區。
    • (3)個人資料利用對象:本館內部、所報名活動之共同主辦單位與協辦單位。
    • (4) 個人資料利用方式:本館利用您的個人資料於蒐集目的宣告之業務執行,包括因業務執行所必須之各項聯繫與通知,您所提供之個人資料,本館將妥善保管與維護,並僅限於活動相關之個人身份識別、統計及學習認證資料登錄目的之用。
  4. 當事人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您可向本館主張就提供的資料依個人資料行使以下權利:
    • (1)查詢或請求閱覽;
    • (2)請求補充或更正;
    • (3)請求停止處理、利用;
    • (4)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請求刪除,惟因本館執行業務所必須者,本館得不依請求為之。
  5. 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 (1)您可自由選擇是否提供本館您的個人資料,惟若不提供、提供後請求刪除或停止處理、利用而經本館核准,本館將無法進行活動報名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
    • (2)請提供您本人正確完整的個人資料,若您的個人資料有任何異動,請主動向本館申請更正。若您提供錯誤、過時、不完整或具誤導性的資料,而損及您的相關權益,本館將不負相關賠償責任。
  6. 本同意書,如有未盡事宜,本館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規及其後修定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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